从小早起 发表于 2013-9-11 11:40:08

法院!你让我如此心绞痛让我拿什么来爱你!?

法院!你让我如此心绞痛让我拿什么来爱你!?    看了下面我丈夫发给江西省高级法院的补充辩护词,您就知道我心里是多么地绞痛。                              李燕2013年9月7日(2013)赣行终字第14号(重审)案补充辩护词审判长江怀玉代理审判员郑红葛 饶晓燕:下面就2013年9月3日上午本合议庭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第17法庭的庭审,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给法庭,法庭休庭后送达上诉人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状》等,发表如下补充辩护词:一、省高院法官承认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判决难以公正!从上诉人和本案原审二审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陈雯雯在审本案期间一段电话通话可知,法院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是“惯例”,该电话通话时间是2013年2月15日,内容(括号里的内容是上诉人加进去的)如下:……陈雯雯:“有些东西你我心里都明白好吧(好不好)!”上诉人:“我知道,没错、没错,都明白,如果按照依法办事的话,我告诉你,我根本就不要跟你办这个事(迫于省高院不会依法判决,只得求省高院施舍——制止章贡区政府继续对我家进行强搬、强拆威胁,把已经拆开的我家后天井处修复以及获得一点其他合法利益,然后不得不撤诉),我一律什么都不要(只要法院公平合法判决),问题是我明知道,你不可能会依法办事,但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嗓,这个也不好意识讲。”陈雯雯:“对,这个你也知道的嗓。”……上述庭审结束前,上诉人作最后陈述时,要求改变“法院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而向法庭念了上述对话,同时还告知该对话的录音在上诉人的手机里,手机在进入法庭大楼大门时,(按照本案重审一审审判长赖朝晖的意思)被法院(上述法官)暂时扣押,锁在门口的保管箱里了,所以无法放该录音。所以“法院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判决难以公正。二、庭审纵容法警凶眼死盯着上诉人数小时判决难以公正!本合议庭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第17法庭2013年9月3日上午8时45分开始的庭审,法警锁着法庭大门,使后到的旁听群众无法进来,或者当法庭挤满旁听群众后,无法到法庭外的过道上旁听,里面的旁听群众也不方便出去,涉嫌违反公开审案制度。上诉人要求该法警开门,其不肯开,且审判长厉声呵斥上诉人说:“原告!”,支持其。上诉人便说,现在审案刚开始,法庭就开始违法了,该法警便胆大包天......向上诉人方向冲,欲打上诉人,其行为遭到旁听群众(有16人旁听)的严厉指责,并和在场的群众长时间厉声争吵、对峙。上诉人对审判长说:《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之后,审判长知“理亏”,便转而大声、厉声叫:“法警!!”,法警不得不打开门,但继续和旁听群众争吵、对峙,审判长难以控制局面。上诉人为了维持法庭秩序,向争吵双方举起双手,示意停止争吵与对峙,事态才平息。之后的庭审中,当着合议庭法官和众旁听群众的面,该法警坐在旁听席上用极其凶狠的双眼,狠毒地,目不转睛地长时间盯着上诉人,上诉人善意地向其摇摇手,示意其不能这样,其不予理会,法官对此不管,让其一直这样盯着上诉人数小时。庭审时法院有专人用三角架支起摄像机一直对旁听席摄像,该摄像可为证据。本合议庭如此审案,判决难以公正!三、故意庭审后送达答辩状 法院四审均不依法调证据 判决难以公正!被上诉人违法在庭审开始时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法庭故意在庭审后才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使上诉人庭审时没有答辩状,而与其“盲目”辩论。2012年5月11日,上诉人用XA12951279436挂号信向原审一审法院申请了调取2011年11月25日解放派出所非法口头传唤上诉人(刘鸿龙)一案的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的传唤上诉人的理由是上诉人和政府产生了房屋拆迁纠纷,而不是有人在建国路居委会扰乱秩序,有人报了警。在原审二审、重审一审和本审中,上诉人均将调取该证据的申请书复印件分别向三合议庭提交了。2013年8月23日上诉人给你院的《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把请求你院亲自来赣州市章贡区调取该证据,作为请求你院来赣州巡回审案的理由之一,但法院的四审至今都没调取该证据。上诉人在上述庭审中提出此事,要合议庭作出解释,合议庭答应休庭10分钟合议以后作出解释,但至今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所以判决难以公正。四、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为私房1、上诉人的祖辈是大地主,上诉人的祖父刘兴燕是原国民党的县团级以上军官(见附件:《关于刘燕兴生活待遇安置的通知》余发字(1989)23号,原审一审起诉时此文件和起诉状一起,向立案庭提交了),上诉人家大量的房屋被没收……连“自住房”都没有留下,故依据: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法行字第37号第(二)条之第一:“……除了过去……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87号第四条:“……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第八条第1款第(一)项:“原属自住的房屋,一般应退回原房……如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经与房主协商,也可采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被上诉人至少也要给上诉人家“自住房”,所以上诉人将九华阁5号视为被上诉人落实政策还给上诉人家的“自住房”或“退给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房即对换房屋产权”而给上诉人家的“自住房”。被上诉人已经将九华阁5号房给上诉人近十年了,还有以下事实:(1)、近十年都未缴房租。(2)、2008年12月31日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可能为了体现其工作效力高,或者是其有签署大量合同的任务,为凑合同数将一份合同编号为“解:CT0453-1”的赣州市公房(住宅)租赁合同发给了上诉人家,由于上诉人家的九华阁5号是私房,所以其不要求上诉人家签合同,故上诉人家该合同上诉人家应签名的“乙方”以及“乙方代理人”均没有签名,至今也是空白的(见上诉人原审一审提交的证据8),而在被上诉人手中的该合同复印件(即被上诉人原审一审提交的证据17)中该合同的“乙方”承租人不是魏春香的签名。双方的该合同“附”中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栏中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系甲方填写的。所以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为上诉人家的私房2、即使被上诉人毫无根据地认为上诉人侵占了其九华阁5号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故被上诉人在所谓被侵占近十年后,也无权请求将九华阁5号返还其。所以现在被上诉人反悔,于2013年5月24日抢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房,涉嫌抢劫罪、私闯民宅罪等。九华阁5号系被上诉人抢到的赃物,依法应当还回上诉人,其想凭一过了法定时限提交给法院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该房是其的,于法无据。被上诉人答辩状第三条第2项:“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系章贡区九华阁5号房所有权人,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依法处置自己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这说明被上诉人认为其2013年5月24日抢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房是所谓的“民事行为”,如果依据此,其抢九华阁5号房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五、即使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是公房也可补偿私房 且有诉讼权1、被上诉人自己承认公房承租户是被拆迁人 有诉讼权被上诉人答辩状第一条称:“截止到2012年10月,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与征收部门签钉了补偿安置协议,共917户,完成率达99%。”;2012年1月6日《赣州晚报》的《欢欢喜喜搬出棚户区 高高兴兴住进廉住房》称:“象胡大爷这样居住在政府直管公房里,在郁孤台、八景台周边棚该地块的有700多户。1月2日至3日是该地块政府直管公房第一批集中签订协议的时间,1月2日就有330多户居民签订了协议。”。由上可见,被上诉人承认700多户直管公房承租户是被拆迁户。否则的话,被拆迁户与征收部门签钉了补偿安置协议,共917户,700多户直管公房承租户未签钉补偿安置协议,完成率不可能为99%。被诉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五条:“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二)项“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之第2项:“对承租人的搬迁补助及奖励”。所以被上诉人自己承认公房承租户是被拆迁人,有诉讼权。2、法律规定公房承租户是被拆迁人 有诉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被征收人是 “房屋所有权人”,而并非是“房屋产权人”。但被上诉人的答辩状第三条第1项将“房屋所有权”中的“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去掉,强行说“房屋所有权”等于“房屋产权”,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等于“房屋产权人”。这就使得拥有房屋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占有权……”的公房承租人,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从而不是被征收人。被上诉人的该答辩状第三条第1项据此还认为,公房承租户无权对征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而对公房承租户进行强制搬迁时不用通过法院裁定,自己就可以强搬、强拆。被上诉人就是这样于2013年5月24日对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进行强制搬迁的(使近50岁的上诉人离开了其生活了一生的出生地)。依据被上诉人的这一理由,其也不用对公房承租户(包括共同居住人)进行“公平补偿”,如安置等。被上上诉人的这一认识与行为:(1)、违背了最普通的常识。(2)、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3、 公房拆迁 可补偿私房今年年初,中央电视台【成都:走基层.曹家巷拆迁记】连续报道,成都市曹家巷住着3756户居民,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和家属。该地的房子是华西集团、中建二局等国有或省属企业的公房,其中租给职工的部分只是每月象征性地收取几十块钱的租金。这些公房承租户都是被拆迁人,且拆迁补偿的都是私房。比如,“杨冬梅是1980年嫁到曹家巷二街坊来的,老伴张兆云是四川省第三建筑公司的职工,两人结婚后便向单位申请了一间16平方米的公房。”“这些居民们住的都是十几平方米的单间,按照成都市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的,如果符合条件,改造之后,都可以原地补偿一套48平方米的一室一厅,而且不用掏一分钱。看上去,1:3的补偿比例已经是很优惠了,可没想到却遭到了这些人的一致反对。”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可补偿私房六、被上诉人的证据、依据无效上诉人修改证据目录1、2013年7月24日一审法院收到了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被上诉人直到上述庭审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最少也超过了法定时限25天,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2款:“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上诉人不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以及依据,是其习惯性的做法。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提交了也是超过了法定时限向原审一审法院提交的,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详见本审《行政诉讼上诉状》第四条、本审一审《(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一审辩护词》第一条、重审一审《原告一审证据目录(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的证据一、二。现将重审一审《原告一审证据目录(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目录中证据四“证明对象和内容”的“见(2012)赣中行初第5号证据目录(即证据3)”改为“见(2012)赣中行初第5号证据目录所代表的证据”, 把证据六“证明对象和内容”的“见(2013)赣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二审证据与原告一审证据目(即证据5)”改为“见(2013)赣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二审证据与原告一审证据目录所代表的证据”七、书记员的手写庭审记录 不得作为判案依据庭审中:通过电脑记录的是赣州中级法院的书记员王丽琼,其的纸张书面庭审记录,上诉人签了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江西省高级法院书记员洪发胜手写的记录,未给上诉人阅读而未签名,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八、被上诉人对九华阁5号进行了强搬 系实施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的行政答辩状第三条第2项称:“上诉人称是被上诉人‘强行搬迁’(九华阁5号)与事实不符。关于搬迁行为,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征收决定行政行为无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第1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2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1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2款:“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上可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赣州市章贡区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9号)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二条:“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此可知,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等为被上诉人所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诉人的《行政诉讼上诉状》附件:1、解放办事处的《关于刘鸿龙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称:“刘鸿龙同志:……自2011年11月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以来,解放办事处、公房管理处多次到你家走访、……希望你配合政府进行拆迁、……2013年5月24日上午解放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九华阁5号进行了搬迁……”,证明解放办事处对九华阁5号进行了强制搬迁。原审二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七:2013年2月4日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2013年4月11日赣州市公房管理处《通知》、2013年5月2日赣州市公房管理处《通知》,证明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也参与实施了对九华阁5号进行的强制搬迁。由上可知,解放办事处、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强制搬迁九华阁5号的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上诉人实施了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九、被上诉人承认自己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诉讼上诉状》附件1、解放办事处的《关于刘鸿龙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称:“刘鸿龙同志:……自2011年11月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以来,解放办事处、公房管理处多次到你家走访、……希望你配合政府进行拆迁、……”由于解放办事处是被上诉人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以其承认“自2011年11月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以来”,就是被上诉人承认其将原来的“郁孤台棚户区改造”改成了“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2)被上诉人的答辩状第一条称:“答辩人作出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与征收部门签钉了补偿安置协议,共917户,完成率达99%。”。上诉人原审一审提交的证据1即2012年1月6日《赣州晚报》《妥善安置居民 保护历史文化……》副标题为《章贡区扎实推进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工程》,正文称:“……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搬迁的居民,在郁孤台周边地块有900多户……”从上可知: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的“900多户”拆迁户,基本等于郁孤台棚户区改造“99%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917户”|,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承认“郁孤台棚户区改造”至少有99%改成了“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所以被上诉人承认自己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十、大拆大建 破坏历史文化街1、被征的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系受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2010年4月28日江西省政府《关于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赣府字45号)第四条:“同意将……郁孤台……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2010年8月25日江西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以郁孤台为核心,南至章贡路北边界,北至唐宋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北侧,东至皇城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西至田螺岭以西院落边界。面积9.53公顷。……传统特色街道有田螺岭。”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传统风貌街巷共28条,其中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3条:田螺岭、花园塘、九华阁。”2、历史文化街遭到大拆大建之破坏A、上诉人原审一审提交的证据1即2012年1月6日《赣州晚报》《妥善安置居民 保护历史文化……》称:“……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改造搬迁的居民,在郁孤台周边地块有900多户3000多人……郁孤台周边地块需改造的建筑有7万余平方米,目前已拆除6万平方米” 被上诉人原审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2月23日的《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物局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郁孤台-八景台周边区域保留历史与古建筑与文物古迹的函》称:“最后确认对……西津路8号等等42栋……等进行整体保护……”,该证据是被上诉人作出征地之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作出的,且该函是保护“42栋”,不是批准拆“42栋”以外的建筑,证明被上诉人的“郁孤台周边地块,目前已拆除6万平方米”违反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第2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B、上诉人原审二审提交的证据11、12分别为改造后和改造前从赣州七中校门口的高楼往下拍摄的实景图。法官郑红葛、书记员洪发胜在章贡区拆迁办一位姓李的副主任、解放办事处主任肖东明的陪同下,通过上诉人的指引,实地对比两图察看,证实原有的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已拆成废墟;上诉人原审二审提交的证据13、14是九华阁5号后天井的图,也被法官郑红葛,书记员洪发胜对比图实地察看,证实后天井处的一个房间被拆成了空坪,后天井处在空坪西则,已经不是天井,只是一个方孔。C、法官郑红葛,书记员洪发胜还在实地看到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传统风貌街巷田螺岭、花园塘已经不存在,代之的是新建的大量仿古建筑,九华阁只剩巷子的一则,军门楼、四贤坊已经建成(后者见上诉人提交的原审二审的证据15)(法官郑红葛,书记员洪发胜以上在实地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9月2日下午3时多,上诉人有录音。未见其现场拍照、更未见其照片)。这违反了:a、《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第1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95号)第(五)条之4:“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c、2010年8月25日江西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2)项“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原则上要求只拆不建,要求确保此范围以内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街巷及空间环境和古树、景观大树不受破坏……”第五十条第(三)项第(3)小项:……尽量考虑保留老住户……”综上,被上诉人搞大拆大建,将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拆成了废墟:其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无一得到实现;传统特色街道田螺岭,已经不存在;传统风貌街巷田螺岭、花园塘、九华阁也不存在,其中九华阁巷的古建筑保存的比较多,也仅剩一则,根本就不能称为“巷”了;没有保留老住户……,几乎把他们统统赶走了;强搬了上诉人家的九华5阁等。十一、居民反对征地 遭被上诉人恐吓 致签协议率达99%被上诉人的答辩状第一条称:“答辩人作出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赞同。截止到2012年10月,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与征收部门签钉了补偿安置协议,共917户,完成率达99%。”是撒谎。因为上诉人原审一审证据9《章贡区假棚该将公民分等级 强制市民背井离乡》系拆迁户签满了名的证据,所以其的该《房屋征收的决定》绝不是绝大多数居民赞同。之所以能实现“完成签协议率达99%”,是因为被上诉人指使解放派出所于2011年12月25日非法抓上诉人,并于2013年4月12日、5月24日、6月27日分别对章贡路82号102房洪春发家、九华阁5号上诉人家、田螺岭1号陈真理家……进行非法强制搬迁,对其他被拆迁户进行恐吓所致。十二、被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违法被上诉人的答辩状第二条称:“……于2011年12月9日《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9号进行了公示。”,但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实地进行了公示,故法院应认定《赣州市章贡区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9号)是违法的。十三、上诉人依法向你院控告一审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2 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3款:“……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向你们提出书面控告一审审判人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私闯民宅罪,有关犯罪事实以及符合立案条件,详见上诉人的起诉状第七条。此致。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春江花月30栋103房(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 上诉人: 2013年9月7日 附件:《关于刘燕兴生活待遇安置的通知》余发字(198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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