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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一车主未按期还按揭 销售商将车开走 [打印本页]

作者: 从小早起    时间: 2015-3-28 15:35
标题: 重庆一车主未按期还按揭 销售商将车开走
按揭买车,车主没有如期偿还银行按揭款,所购车辆被汽车销售商直接开走,车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汽车销售商返还车主车辆,并给予每天50元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万盛经开区张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在九龙坡区一汽车销售商按揭买了一辆小型车。同月,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由汽车销售商为张先生提供贷款担保,约定从购买日到2014年4月26日,共还款4.3万元。



从买车开始,张先生每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还款过程中,张先生因个人经济原因,在2012年四五月及2013年4月,共3个月没有按期支付按揭款。



汽车销售商着急了,2013年9月底,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张先生,将其车辆开回公司停放,张先生多次要求归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4年5月30日,张先生付清购车按揭款本金及利息。随后,张先生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商立即返还车辆,并要求按照每日150元支付从开走车辆之日起交还之日止的赔偿金。



法庭上,汽车销售商称,双方纠纷是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纠纷。张先生逾期不还款,销售方可以按照合同留置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是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汽车销售商返还原物。庭审中,双方确认汽车销售商自2013年9月24日起到至今实际占有车辆的

事实。同时,保证人并不是有权占有人,汽车销售商依据担保合同,留置车辆的理由,不构成其返还车辆的免责事由。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法院结合张先生确实存在的逾期还款行为,酌情认定以每日50元为标准,自2013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汽车销售商将车辆返还原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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