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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保护未成年人:金钱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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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4: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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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
  首次明确从重处罚七种情节
  《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 背景
  今年曝25起性侵儿童案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今年截至10月,全国就有25起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被曝光,其中5月份多达4起,被称为“黑色5月”。
  近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近日发布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报告称我国的女童性侵事件发生率在6.7%-21.8%之间。但专家认为,事实上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发生率可能更高。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皮艺军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具体问题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迫切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教育部门就颁布过一项在中学开展性教育的通知。2007年由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和2008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都对防止性侵害和推广性教育有所要求。
  然而,直到今天,我国在课程体系内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学校依然不多,即使有,在教育内容上也偏重生理方面,往往是在生物课、生理卫生课中含混带过生殖一章。
  综合新华社、中国jc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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