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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医疗综合楼“10.17”事故调查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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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21:1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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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7日下午一点半左右,萍乡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医疗综合楼主楼4#电梯井内发生一起操作平台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成立的“10.17”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形成了《萍乡市“10.17”较大建筑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经省安委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及企业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为萍乡市人民医院;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设计单位为浙江现代设计院,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为江西省赣建监理公司,甲级资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木工班长丁香龙无视项目监理关于4#电梯井操作平台搭设不合格的整改通知,指挥陈桂福等人,在操作平台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操作平台堆放模板超过负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安全技术交底不详细,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不落实,对电梯井操作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项目监理未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电梯井操作平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只下达整改通知书,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监督整改不力,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监管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10.17”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班组长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起较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丁香龙,木工组长,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陈桂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刘水萍,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陈述武,在事故中受重伤,不予追究责任。
  (5)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6)邹云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处以年收入40%罚款,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
  (7)袁海,现场施工员,处以年收入40%罚款,吊销其施工员资格证书。   
  (8)郭彦军,安全部部长,处以年收入40%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执业三个月。
  (9)黄安,工程部部长,处以年收入40%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执业三个月。
  (10)熊敏,项目副经理,处以年收入40%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执业三个月。
  (11)朱金泉,现场监理,处以年收入40%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执业资格1年。
  (12)卢伟,项目负责人,处以年收入40%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执业资格三个月。
  (13)皮海萍,项目总监,处以年收入40%罚款,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执业资格三个月。
  (14)黄安贵,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监站驻工地安全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安监岗位。
  (15)王安新,市医院基建办现场施工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黄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监站站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麦勤,市医院基建办科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韩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管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李丰,市医院副院长,全市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20)萍乡市人民医院,全市通报批评。
  (21)任萍英,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副局长,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萍乡经济开发区通报批评。
  (22)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市通报批评。
  五、防范措施
  “10.17”事故是我市近十多年来第一起较大建筑施工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暴露出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理单位监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针对暴露出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增强业务水平和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监管素质、安全意识。
  3、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建筑施工项目一律停工整顿。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就不能施工。
  特此公告。
    
    
    
  萍乡市建设局     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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