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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是小诚信事大 超市售过期食品被判付10倍赔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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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3:3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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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在超市购买的蛋糕,回家后却发现2012年12月15日,张某在经审理,法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



       在超市购买的蛋糕,回家后却发现已过了保质期,找超市协商无果,男子遂将超市告上法院。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决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货款4元,赔偿原告张某40元,合计44元。


  2012年12月15日,张某在被告商场购买“圣代杯”一盒,價格为4元。回家后却发现“圣代杯”已经超过保质期限,上面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2012年12月14日,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制止不法行为的产生。被告销售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购买的圣代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进行销售牟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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