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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不愿意对320国道萍乡收费站交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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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11:4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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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为什么不愿意对320国道萍乡收费站交通行费
       我们的文采不好,文章自然难登“大雅之堂”,也只有放在“论坛”里做个交流探讨。 我们请不来“大手笔”,DIY写这样一篇文章都害羞,甚至都不敢署真名,因为心里没底,又找不到得力的朋友为自己“护驾”。然而,我们学习了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找了一些公开的文件和资讯,在这里说明---我们为什么不愿意对320国道萍乡收费站交通行费。
1. 320国道萍乡段没达到收费一级公路连续里程的最低要求
萍乡市政府信息公开2008年8月6日“320国道萍乡段改建工程项目概况”
介绍,320国道萍乡段全长63.88公里,“芦溪江机至湘东长春埠路段40.11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余两端路段23.77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沥青路面改造,平纵线型完全按原有路况,”。这就是“2+1”方案:“即宣风至芦溪、湘东至老关按现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路面改造;芦溪至湘东改建为一级公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收费“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而萍乡段一级公路仅40.11公里,没达到收费一级公路连续里程的最低要求。
2. 320国道萍乡段两收费站没有省政府的设站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据此萍乡市境内公路设置收费站应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事实上320国道萍乡段的两个收费站没有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而江西省发改委只是省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不具备审查批准设置收费站的资质,因此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320国道宣风至老关段一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复函》不能视为对收费站设置的批准。赣府厅字[2004]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320国道萍乡宣风至老关段一级公路改建项目收费立项的函》也仅仅是同意公路改建立项,不是批准设站的文件。
我们对照甘肃省天水市渭河大桥收费站,该站于2005年开始收费,此前甘肃省政府于2004年9月9日发文,甘政发〔2004〕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批准天水北道至贾家河高等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江西省没有为320国道萍乡两收费站下类似的批准文件。
    3. 320国道萍乡段设站不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320国道萍乡段分别在芦溪县新田村和安源区大城村设有两个收费站,两站相距仅24公里,不符合设站法定最小间距。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公路收费站一站两设之说,因此一站两设缺乏法律依据。为掩人耳目,当地搞出了个“一站两设”,但两站有各自的一套人马,各自的办公楼,各自审批发放月票,各自标明有醒目的站名大字,官方文件(如2008年11月7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收费管理的通告)也称“分别在芦溪县境内新田、安源区境内青山设立两个收费站”,同时320国道萍乡段有两个收费站是尽人皆知的,由此可见“一站两设”事实上就是两站。
4. 芦溪至湘东段也没有达到收费一级公路的水准
我们对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芦溪江机至湘东长春埠路段40.11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这段主要有以下不符合一级公路标准:
(1)没有设置中间带。(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0.4)
(2)车道外没有路肩,或路肩宽度不够。(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0.5)
(3)视距达不到要求。(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0.12)
(4)全路段没有设置立体交叉。(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8.1.3)
(5)与乡村道路相交叉时没有设天桥或通道。(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8.5.2)
由于我们属非专业人员,还有一些问题拿不准,总之,这段公路在路面状况、行车速度、行车安全和服务水平上与一级公路标准有较大差距。
5.萍乡收费站收费标准的产生和审批不符合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有关“政府的定价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指出“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萍乡段的两个收费站制定收费标准既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又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据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理应召开听证会,并征求市民消费者的意见,但萍乡市政府没有这么做。并在2008年11月7日发布《关于320国道萍乡段一级公路收费管理的通告》,作为最终收费标准,因此收费标准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萍乡市政府的“通告”中的通行费标准只是部分而非全部(下面将详述)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更加严重的是,“通告“中的收费标准没有得到“报本级(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文件,所以“通告”中收费标准的审查批准未按相关法律执行。
6. 萍乡市政府执行的“通告”与省发改委的“复函”不一致
萍乡市政府关于收费管理的通告中指明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是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字[2008]1299号《关于核定320国道宣风至老关段一级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复函》,我们将“复函”和“通告”做比较:“通告”较之“复函”多了一个“月票车购买范围和标准” ,“通告”发布在“复函”之后,“复函”中只字未提“月票车购买范围和标准”,也没有授意萍乡市制定“月票车购买范围和标准”,“通告”中却出现了“月票车购买范围和标准”,并加入了“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赣发改收费字[2008]1299号文件精神”作为制定依据,萍乡市政府歪曲编造了所谓的“文件精神”,欺骗了省政府有关部门。 “月票车购买范围和标准”没有报请且没有得到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说省发改委等存在重大遗漏!
萍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市公路管理局”的“公告公示”,2008年11月1日也有一个通告,即《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320国道萍乡宣风至老关段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这个通告与前面的“通告”不同,在收费标准方面与“复函”完全一致,没有“月票车购买范围和标准”部分。萍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市公路管理局”的“法规文件”中还有一个《320国道萍乡段一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其制定依据是“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要求”,发布日期是2008年10月29日,我们将这个月票管理办法与11月1日的通告合并起来,其实就是萍乡市政府11月7日的“通告”,至此我们有个疑问:为什么要单独下一个与省发改委复函精神完全一致通告?而事实执行的确实包含“月票”内容的“通告”?省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的是哪一个通告?
7. 萍乡收费站收费标准涉嫌价格歧视
萍乡市政府的两个通告以及月票管理办法至今都没有提到“480元月票”,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根据“通告”,非国道沿线村民(包括非农村户口、市民的私家车,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客货车辆,湘东和芦溪的政府公务用车)不在月票购买范围内,只能逐次排队购票,萍乡市政府居然将经常出入收费站的这部分车辆和公务用车遗漏了,连最起码的方便车主、保畅通都忽略了!要知道符合月票条件的车辆只占所有通行车辆的一小部分。
于是在2008年11月23日出台了一个《关于7座以下小型客运车辆按月统缴320国道萍乡段通行费的补充通告》,规定“通告”中月票购买范围外的市民,“可每月一次性统缴车辆通行费480元”。制定这个补充通告时,未说明形成、来历,只是“经研究决定”, 这个补充通告甚至连“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xxx会议”的字样都没有,没有听证会,没有征求市民意见,没有上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参与和审核,没有报xx上级审批,措辞生硬的补充通告连发此补充通告为何组织也看不出。有了这个补充通告,对于同一类型的小型车就形成了75、100、125、480元四种不同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的第五款“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按照萍乡市的收费标准,我市绝大部分车主将只能逐次购买通行费,你要“方便”请每月缴纳“480元”,我们认为萍乡市政府对本市绝大多数车主采取了价格歧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8. 收费站涉嫌借多种通行费标准谋私利
有了2008年11月7日的“通告”和2008年11月23日的补充通告,对小型车就形成了75、100、125和480元四种月票收费标准。“通告”和补充通告只字未提分为四个档次的原因,后来在一片反对声中强行执行了多年,2010年11月25日市长陈卫民在回复人民网网友关于“没有关系的要买480元,我身边就有好多朋友通过关系买得就不一样.很不阳光。”的质疑时,着重叙述“通告” 和补充通告的相关内容,在涉及为什么四种标准时陈卫民说:“在月票办理过程中,根据车主户口所在地、车牌号所在地等具体情况不同而标准不同,因我们对收费法规政策宣传不够深入,使得有人误认为是‘凭关系办人情票’。”回答得实在是牵强。
由于四种月票标准的存在,你购买哪类月票完全是掌握在收费站审批官员手中,事实上,购买75、100、125优惠月票的几乎都不是沿线的村民,除政府公务用车外,几乎没有私家车主去购买480元月票。正是由于有了萍乡市政府“通告” 和补充通告的月票标准,许多车主不得已对收费站领导请客送礼,为这帮蛀虫提供了谋取私利的便道,而收费还贷只是他们谋取私利的幌子,这在本地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9.萍乡收费站在收取通行费强行收取
由于收费站在设站、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时的上述行为,导致部分车主拒交通行费,对抗情绪和叫停收费站的呼声日趋高涨。近来党和政府实施惠民减负政策,大批取缔普通公路收费站,江西省政府于2月29日宣布萍乡的两个收费站将于明年停止收费。对此萍乡市政府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局并未与时俱进,把没有立即取消的收费站误认为获得了继续生存的许可证。
以在收费站撤销前“保持正常收费秩序”为由,向社会招募大量不法之徒充当暴力收费的走卒,让这帮匪徒干收费站正式人员想干而不敢干的事,这帮匪徒身穿红黄相间背心,威胁恐吓车主,成为过往车主惹不起的十足的匪徒。收费站作为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窗口单位,居然雇佣“打手”欺负百姓,这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收费站有了这批打手为所欲为,就敢于逆潮流而动,公然对抗中央惠民减负政策,在3月10日开始这批匪徒24小时蹲守收费口,面对市民车主的质疑态度生硬,不顾车主的财产安全,经常强行下杆致车辆损伤,以此达到强行收取通行费之目的,在我市的生命线--320国道上人为设置绊脚石,引发市民的强烈抵制,造成交通严重拥堵,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市民怨声载道,在媒体发泄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
10.动用政府采购为将要取消的收费站购买防逃费等设施
收费站收费四年来,市民通过各种途径反映、投诉收费站在设站、收费标准、以权谋私的行径,但有关当局从未引起足够重视,不从自身找原因,改正错误,弥补短缺,反而更加崇尚“暴力”,妄图以重典维持他们错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秩序,连最起码的亲民意识都没有。
3月23日,收费站动用政府采购权利大量采购“320国道收费站(青山、芦溪)防逃费系统”一批17套(编号XPX2012-054)和收费监控系统一批(编号XPX2012-055),一个非法的收费站,一个省府明令即将取消的收费站,为什么还要动用政府采购大量购置“防逃费系统”,这样做:难道希望是这两个收费站在一年时间里从车主市民口袋里收取足够的钱来还清贷款吗?难道希望是这两个收费站将收费长期进行下去?除此还有别的解释吗?。
11. 收费站企图获得镇压百姓的“尚方宝剑”
   5月10日,收费站操纵所谓的记者撰写了“320国道萍乡两收费站4个多月发生暴力抗费事件20余起”文章,发表在大江网萍乡频道的头条,文章将收费站面临的窘境全部归结为车主逃费,并透露:公路局和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将召开一个关于320国道萍乡段一级公路青山、芦溪这两个收费站规范收费、严打拒费的会议,拿准了会获得镇压百姓的“尚方宝剑”,以此向百姓发出恐吓信号,认定会议会满足他们的暴力需求,这是对民众纯粹的暴力威胁。

   
    然而读了笔者这篇不够华丽的文章后,收费站自身还有底气继续收费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定地方法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非法之“法”,我们拒之有理,难道我们的车主还有必要继续为这样一个收费站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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