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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男子拖欠抚养费不给 私生子将生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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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3:1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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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女友同居并育有一子,后两人分手,约定由2008年,陈某与王某相识,两人迅速坠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与女友同居并育有一子,后两人分手,约定由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年后男方拒绝再付,儿子遂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某从2012年4月起至2013年9月止抚育费共计1.44万元;王某每月承担陈某某抚育费800元,自2013年10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時止。

  2008年,陈某与王某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同居。2009年8月,两人分手,此时陈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010年1月,陈某某出生。2011年1月30日,陈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载明:陳某某抚养权归陈某,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户口入户到被告处,且由王某为陈某某购买医疗保险。王某从2012年4月份起未付原告抚育费等,故陈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陈某某系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与王某非婚生子,两人作为陈某某的父母均对其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王某的收入情况和當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酌定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800元。现陈某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拖欠期间的抚育费,理由正當,应予支持;王某支付陈某某从2012年4月起至2013年9月份拖欠期间抚育费共计14400元(800元/月×18个月)。对陈某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至其18周岁的剩余抚育费之请求,證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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