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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年妇女乘坐公交车摔斷手獲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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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4:2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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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身2013年1月14日上午八点,李某乘坐由张某和江西某公交公司辩称,公司投保了道路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乘运人责任险合计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公交车,未保障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乘坐公交车摔断手的妇女获赔13万元。

  2013年1月14日上午八点,李某乘坐由张某驾驶的公交车上班,在行驶过程中,因张某刹车过猛,致使多名乘客跌倒压到李某身上,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花费医疗费4万元。司法鉴定李某为肢体损伤十级伤残。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某起诉,要求判令获赔残疾赔償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万元。

  張某和江西某公交公司辩称,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乘運人责任险,要求在保险范围內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乘运人责任险合计8万元,分类为醫疗限额3万元,残疾赔偿限额为5万元;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乘运责任险的理赔保险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公交车,未保障乘客安全,造成李紅受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是公交公司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因事故車辆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该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江西某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万元,保险公司赔付李某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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