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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城建设敛财26万 重庆綦江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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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6:3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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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6.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建管部原负责人陈俊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陈俊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俊调至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工作,先后任管委会建管科、建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现场管理等工作。

2011年,张游平以重庆康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綦江体育中心项目,请求陈俊在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进度监督、投资控制监督、工程量核算等方面给予关照,陈俊表示同意。张游平先后3次送给陈俊等人现金10万元,其中陈俊个人获得4.75万元。



2011年5月至11月,陈俊在东部新城横向六支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设置业主方向承建方借款2000万元的招投标附加条件减少竞争对手等方式,帮助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标。陈俊收受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副经理胡某和招标代理公司重庆同致诚咨询有限公司綦江办事处负责人张某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

2011年11月,承建东部新城部分道路工程项目的重庆德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苏某,借看望陈俊妻子生子之机,送给陈俊2万元,希望陈俊在工程管理上给予关照,陈俊表示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共计26.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俊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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