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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开始查处违规补课行为,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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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11:4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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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某区一学校被曝多名教师因违规补课被查处,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8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萍乡市教育局求证。   该局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证实确有此事,已通报,并责成某区教育局处理。这位分管领导告诉记者,对媒体去调查违规补课行为,她表示支持,对媒体报道也很重视。
  那么,对违规补课行为是如何定性、怎样处理的呢?该局今年7月23日出台的《萍乡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九款和第十款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的;教师组织本校(本班)学生进行收费补课的;教师动员和组织本校(本班)学生参与民办学校收费补课的;在职教师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的;在职教师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家教的。该《办法》第七条指出:按照下列五种方式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即:(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政纪处分。
  为维护萍乡教育市场秩序稳定和萍乡教育良好形象,严励打击违规违补课行为,大江网萍乡频道开通打击违规违补课行为举报热线:18979959110,网上QQ报料:1642308157,本网收到举报材料后,一旦查实,将材料反馈给萍乡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相关链接:
  萍乡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学校乱收费及向学校乱收费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05]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教育乱收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乱收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以添置教育设施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服务中牟取利益,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七)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八)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村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
  (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的;教师组织本校(本班)学生进行收费补课的;教师动员和组织本校(本班)学生参与民办学校收费补课的;
  (十)在职教师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的;在职教师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家教的;
  (十一)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等情况;
  (三)当年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四)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五)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按照下列五种方式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八条凡有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有关责任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员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经初步核实属实的;
  (二)在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或行风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被发现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在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教育乱收费案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实施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参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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