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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人行道上撞了电动车 保险公司赔了近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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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21:0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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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后,不仅人身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但保险公司却以精神损失不属保险理赔范围而拒赔。10月14 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熊某72945元,理赔被告张某已支付原告熊某的1332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熊某鉴定费2580元。

       2013年2月7日,司机张某驾驶小车在南昌市朝阳中路和抚生路口人行横道处与骑电动车的熊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熊某受伤。熊某先后在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17493元。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130日,营养期限为8周,护理期限为12周。事故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金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熊某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和路面动态,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已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对原告的诉请,法院将依法酌定,对被告张某已支付原告的费用,为免诉累,故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抗辩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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