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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批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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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2 22:0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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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正在发生严重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的事件,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举报案、辽宁西丰诽谤案以及安徽五河教师短信案就是震撼人心的例证。基于此,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宪法第67条赋予其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予以解释,将公民的批评监督权置于优先保护的位置,确立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应优先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
世界民主发展的历程已证实,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特别是监督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是民主国家的“生命线”。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传播发表意见、主张、观点、情感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言论自由的根本应是议政的自由。政治言论是否自由,才是一个社会有无言论自由的真正标准。而政治言论是否自由又以公民是否具有监督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为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只有享有监督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才敢于和善于成为孜孜不倦的揭露者和无处不在的监督者,唯有如此,人民民主才不会徒具形式,人民当家作主才名符其实。
早在 1923年的美国的一个判决书就指出:“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在1964年 L. B. 沙利文(L.B.Sullivan)诉金博士等 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作特殊处理,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予以优先保护,其理由有二:一是这关系到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如果没有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对公众人物实际上就会无法监督,因为一有事实的出入,就会认为是诽谤,议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会受到伤害,因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有“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 ”也不予制裁,“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二是公众人物本人可以接触媒体,反驳所谓的“诽谤”。而“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长江商学院访问教授陈志武,通过查阅美国过去100多年的案例库发现,在类似的涉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中,美国媒体败诉的可能性只有8%。自1987年以来国内发生的121个涉及各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等)的名誉侵权案中,中国媒体的败诉率竟然高达70%。
鉴于上述情况,我期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着眼于制度建设,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确立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应优先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的原则,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行使宪法赋予其批评监督政府官员的权利。我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能有所作为,这将是中国法治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动。
(作者王利平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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